2025年12月17日,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C/2025/6721号实施指南,针对(EU)2024/3190法规(食品接触材料中的BPA禁令)发布专项问答(Q&A)解读。该指南通过Q&A形式,针对行业高度关注的BPA禁令适用范围、禁限物质界定、合规要求及过渡期安排等核心实操问题提供了解释,旨在帮助企业平稳应对即将到来的全面禁令。

法规监管背景
双酚A(BPA)是一种广泛用于生产聚碳酸酯塑料和环氧树脂的化学物质,常见于食品罐内壁涂层、塑料容器等。
因其潜在的内分泌干扰特性,欧盟基于持续的风险评估,于2024年12月19日正式通过(EU) 2024/3190法规来进一步收紧其使用限制;在修订(EU) No 10/2011并废除(EU) 2018/213的基础上,进一步强化了管控力度,不仅针对BPA实施严格禁用,还将具有特定危险性质的其他双酚类物质纳入管控范畴。
继相法规颁布1年后,配套问答指南也正式出台,对原条款进行了细化说明。以下是对该指南核心要点的解读。
Q&A指南的明确要点
1. 适用范围解释
明确排除范围:法规明确其适用范围不包括纸和纸板、回收材料(因无意带入的微量污染)以及搪瓷。
界定包含范围:在(EU)2024/3190中明确了涵盖塑料、环氧树脂涂层、印刷油墨、粘合剂等材料及制品。在此Q&A指南中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接触材料的外部部件,虽不与食品直接接触,但是在使用情况可能会使有害物质迁移至食品,也需遵守禁令要求。从原料、中间产品到最终制品的全生产链条均受约束
2. 明确双酚类物质管控边界
全面禁止:除 (EU) 2024/3190 法规附录 II 规定的两项特殊用途豁免外,原则上严禁在制造过程中使用 BPA。此外,法规第5条将禁限范围扩大至其他被统一分类为1A/1B类CMR 物质(致癌、致突变、生殖毒性)或1类内分泌干扰物的双酚衍生物,包括双酚S(CAS:80-09-1)、4,4'-(1,3-二甲基丁基)二苯酚(CAS:6807-17-6)、酚酞(CAS:77-09-8)、双酚AF(CAS:1478-61-1)和四溴双酚A(CAS:79-94-7)。
残留要求: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(BADGE)仍列入EU 10/2011清单作为允许使用的塑料单体使用,但由其制造的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需要确保无BPA残留。
3. 声明与测试的合规义务
合规声明和测试要求:所有纳入法规管控范围的食品接触材料(含多材料制品)均需对应阶段经营者出具和传递符合性声明(DoC);同时可以基于供应链所传递的原料信息确认是否使用了双酚A或双酚类物质。法规中虽然未强制要求材料和制品开展检测,但为了证明材料或制品中无BPA及其衍生物残留,测试手段也是无法避免的选择。
4. 进出口规则
出口要求:从欧盟出口至第三国的食品接触材料或制品,原则上不受该禁令限制,但仍需具备完整溯源文件,包括明确标注目的地,使成员国能够核查这些材料并确认是否被转移并投放到欧盟市场。
进口要求:无论产地在哪里,只要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材料和制品则必须遵守BPA禁令要求,并由进口商承担合规验证责任。
5. 过渡缓冲期
Q&A指南中详细列出了不同产品的过渡期截止日期,具体总结如下:
